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督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静贤对王纯杰、李德中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静贤,李德中,王纯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22号申请人:朱静贤,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梨树县。被申请人:李德中,男,54岁,汉族,住梨树县。被申请人:王纯杰,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申请人朱静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供的由被申请人李德中出具的欠条一份(二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证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至2015年间共在申请人处赊取41000.00元饲料。被申请人承诺尽快将此款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多次催要,二被申请人只归还申请人1500.00元。要求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饲料款39500.00元及相应约定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0日按月利一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静贤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德中、王纯杰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朱静贤饲料款39500.00元及相应约定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0日按月利一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本案申请费263.00元,由被申请人李德中、王纯杰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