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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艳飞与董在良、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飞,董在良,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529号原告:黄艳飞,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漫漫,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在良,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李艳,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黄艳飞诉被告董在良、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黄艳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艳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黄艳飞负担。审判员  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