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习水县品冠轮胎销售部与习水县富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水县品冠轮胎销售部,习水县富星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804号原告:习水县品冠轮胎销售部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西城区红一路投资人:王福伦,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习水县富星煤矿地址:贵州省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临丰村投资人:胡晓钟原告习水县品冠轮胎销售部与被告习水县富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习水县品冠轮胎销售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水县品冠轮胎销售部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习水县品冠轮胎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菁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