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0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捷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捷通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917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座*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428170873。法定代表人:邬险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曦,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捷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路**号欣欣家园*幢*单元*层**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98932M。法定代表人:李日金。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捷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3元,退还原告53元。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仲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