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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宝瑞,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