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何志、曾熙、黄建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人民法院,何志,曾熙,黄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曾熙,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黄建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据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三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由刑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志缴付罚金7000元、曾熙28000元、黄建军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