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世亮与李忠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亮,李忠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内蒙古乾坤金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566号原告:张世亮。被告:李忠印。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翠柳路。法定代表人:李秋生,该单位局长。被告:内蒙古乾坤金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二纬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701268595p法定代表人:杜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亮诉被告李忠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内蒙古乾坤金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亮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忠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内蒙古乾坤金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世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世亮负担。审判员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崔静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