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静与陈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陈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大道。被执行人:陈志学,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住赤壁市营里*组。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陈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7月2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