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9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吉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吉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9704号原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84524。法定代表人吴霄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德芳,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吉红,女,汉族,1978年07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吉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阔人民陪审员 郑玉梅人民陪审员 邓经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