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龚欣平、邹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龚欣平,邹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370号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振兴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6033211P。负责人:吴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建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源,该公司员工,被告:龚欣平,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邹进,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龚欣平、邹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聂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