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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龚欣平、邹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龚欣平,邹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370号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振兴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6033211P。负责人:吴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建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源,该公司员工,被告:龚欣平,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邹进,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龚欣平、邹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聂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