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庞冬梅申请执行敖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冬梅,敖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庞冬梅,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敖黎明,男,达斡尔族,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某部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冬梅与被执行人敖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敖黎明自动履行,于2017年8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庞冬梅47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文 文审判员 白满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满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