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巴某、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某,柯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201号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楠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巴某。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勐、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巴勐、柯玲协商妥当解决物业服务争议的情况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淑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