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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巴某、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某,柯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201号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楠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巴某。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勐、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巴勐、柯玲协商妥当解决物业服务争议的情况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淑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