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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廷梅、王来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梅,王来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343号申请人:李廷梅,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王来友,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申请人李廷梅与被申请人王来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廷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来友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