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1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夏可泰建材有限公司、金鑫、张璐、张月梅、金占山、宁夏凯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郭相敬、宁夏新双峰商贸有限公司、张峰、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夏可泰建材有限公司,金鑫,张璐,金占山,张月梅,宁夏瑞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郭相敬,宁夏新双峰商贸有限公司,张峰,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1执1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余广,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欣,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该信用社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可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鑫,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张璐,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金占山,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张月梅,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瑞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郭相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相敬,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新双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峰,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张凤,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宁夏可泰建材有限公司、金鑫、张璐、张月梅、金占山、宁夏瑞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郭相敬、宁夏新双峰商贸有限公司、张峰、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执行标的3927447.0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16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10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但因账户内只有少量资金,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已冻结账户���取扣划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冬云审判员 康建恩审判员 王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驹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