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林、赵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林,赵庆福,鄢进英,赵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林,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福,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高,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进英,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泽栋,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石林因与被上诉人赵庆福、鄢进英、赵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茶芬审判员 高良萍审判员 王大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