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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芳、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芳,杨小玲,杨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芳,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小玲,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华、谢冰,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杨立,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杨芳、上诉人杨小玲因与被上诉人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杨芳、杨小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华、被上诉人杨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76元退还上诉人杨芳、杨小玲。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