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桥、杨凤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桥,杨凤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0734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3315193K。法定代表人:姚真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男,系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宁,男,系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陈建桥,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凤仪,女,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桥、杨凤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桥、杨凤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31日被告陈建桥向原告申领家庭万应钱贷记卡并获批准,卡号为62×××09,信用额度60000元,每月10日系账单日。被告陈建桥领取该信用卡后多次进行了使用。《家庭万应钱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三条规定“乙方使用贷记卡不享受免息待遇,贷记卡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乙方应在账单标明的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全额还款的,甲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计收复利,并对应还未还款总额计收滞纳金……每期分期手续费=分期金额×分期手续费率,分期手续费分期扣收,在分期交易生效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与分期本金一起逐月平均扣收,乙方进行按月偿还……”;《家庭万应钱贷记卡费率表》规定分期手续费率为“3期、6期0.65%/期,12、24期0.7%/期,36期0.75%/期”,该费率表另规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最低10元。2016年12月30日原告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更新恒通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等公告》,更新后的《家庭万应钱贷记卡领用合约》将滞纳金项目变更为违约金,并明确其收费标准为按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最低10元。截止至2017年4月10日,被告陈建桥累计透支本金48763.3元,利息4095.12元,分期费用10978.13元,滞纳金及违约金19410.55元。被告杨凤仪与被告陈建桥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1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凤仪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建桥立即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4876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的利息为4095.12元,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8763.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分期费用10978.13元、滞纳金及违约金(滞纳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的滞纳金及违约金为19410.55元,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2.被告杨凤仪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家庭万应钱贷记卡授信申请表》(含《家庭万应钱贷记卡领用合约》)、欠款明细表、《关于更新恒通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等公告》、催收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向被告陈建桥、杨凤仪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建桥提交的《家庭万应钱贷记卡授信申请表》(含《家庭万应钱贷记卡领用合约》),原告经审核后予以批准,上述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陈建桥向原告申领的信用卡属贷记卡,具有透支功能,当被告陈建桥的信用卡帐户不足以支付取现金额或消费金额时,双方就该部分透支款项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实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现被告陈建桥以该信用卡透支消费,等同于向原告借款,应当依据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及利率,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被告陈建桥截止至2017年4月10日拖欠透支本金48763.3元、利息4095.12元、分期费用10978.13元、滞纳金及违约金19410.55元显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陈建桥清偿前述欠款,以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其后的透支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陈建桥计付其后的违约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因被告杨凤仪与被告陈建桥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1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杨凤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建桥、杨凤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4876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的利息4095.12元;另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8763.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分期费用10978.13元、滞纳金及违约金19410.55元;二、被告杨凤仪对被告陈建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0.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桥、杨凤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敏仪刘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