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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伟国与付伟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伟国,付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29号申请执行人:肖伟国,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付伟义,男,195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肖伟国与付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1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公告费56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