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明会、王应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会,王应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财保39号申请人:李明会,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被申请人:王应东,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申请人李明会与被申请人王应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明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罗平县罗雄镇鲁布革大道东段美仑盛景11幢5单元102号房屋(价值约为4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65203128020170000012保单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明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应东位于罗平县罗雄镇鲁布革大道东段美仑盛景11幢5单元102号房屋(价值约为40万元人民币)。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暂由申请人李明会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