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白录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386号罪犯白录,男,1987年4���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廊开刑初字第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被告人白录违法所得人民币13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干警田涛到庭履行职务,河北省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冀中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朱锡武、刘建义及执法监督员李文忠��庭履行职务,罪犯白录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录在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该犯已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6万元,未履行生效裁判中其他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裁判文书、考核情况统计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录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华锋审判员 段 超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