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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中良与窦长武、于本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良,窦长武,于本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王中良,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职工,住前郭县。被执行人窦长武,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前郭县。被执行人于本叶,女,汉族,教师,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中良与被执行人窦长武、于本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做出(2016)吉0721民初562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5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关 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