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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与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684号原告:王×,女,1956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沙,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因个人原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