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4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士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书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428号之二王付强强,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士峰,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王付强申请执行王士峰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刑初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行人王士峰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且已经评估完毕(详情见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因被执行人王士峰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士峰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本裁定书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