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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胜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胜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374号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2弄1号(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47356224Y。法定代表人:周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铁,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系原告职工。被告:龚胜达,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胜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干闻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