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荣与叶天富、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叶天富,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初753号原告:吴荣,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文,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叶天富,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郑娟,女,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吴荣与被告叶天富、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吴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7.50元,由原告吴荣负担。审判员 何兰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