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乌雄、陈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乌雄,陈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255号申请人:陈乌雄(又名陈乌龙),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球,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申请人陈乌雄与被申请人陈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乌雄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球名下价值693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陈乌雄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乌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球的财产在价值693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89元,由陈乌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琼 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