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石晓玲与王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晓玲,王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4512号原告:石晓玲,女,汉族,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戈,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文,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铁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石晓玲与被告王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晓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晓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7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所有借款及利息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诉前保全费和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百般推诿。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被告王铁军未答���。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8日,被告王铁军从原告石晓玲处借款1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铁军在原告石晓玲处借款属实,应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石晓玲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自2017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邮寄送达费40元,财产保全费210元,合计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铁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宋长飞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江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