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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陆体范、陆大勇等与吴阳、吴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体范,陆大勇,陆骁勇,吴阳,吴洁,吴华芝,张梅,姜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984号原告陆体范。原告陆大勇。原告陆骁勇。被告吴阳。被告吴洁。被告吴华芝。被告张梅。被告姜家兵,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陆体范、陆大勇、陆骁勇与被告吴洁、吴阳、吴华芝、张梅、姜家兵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体范、陆大勇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体范、陆大勇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