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自修与冯凯博、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修,冯凯博,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653号原告:杨自修,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锋,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凯博(曾用名冯小龙),男,28岁,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郭超,男,45岁,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杨自修与被告冯凯博、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立案,原告杨自修于2017年8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自修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自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自修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书 记 员  刘志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