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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9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楠,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秦皇岛港务局职工,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7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同年7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7月期间,郗某(已判决)以单位用车为名,先后从王某2经营的曹妃甸区锦驰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一辆白色奥德赛汽车(冀B×××××)和一辆白色霸道越野车(冀B×××××)。2016年10月,郗某先后将上述两辆车质押给被告人李楠,共得赃款160200元钱。被告人李楠明知该两辆车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仍接受该两辆车作为担保财产予以质押,并让郗某伪造了一份郗某与被害人王某1的抵押、质押协议。此后,被害人王某2向被告人李楠支付11万元钱,取回该奥德赛汽车。经唐山市曹妃甸区物价检查评估中心鉴定,上述奥德赛汽车和霸道越野车的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04700元和294000元,共计人民币498700元。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李楠通过其亲属将该霸道越野车和11万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王某2,被害人王某2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楠。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转押协议、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2、王某1、王某3的陈述,证人李某、王某4、王某5、安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楠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楠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楠当庭认罪,已通过其亲属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可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景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