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福权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权,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福权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给付,申请执行人万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