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冯某某1冯某1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冯某,冯某某1,冯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622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1,男,汉族,农民,。被告:冯某1,男,汉族,农民。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冯某某1,冯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