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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冯某某1冯某1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冯某,冯某某1,冯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622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1,男,汉族,农民,。被告:冯某1,男,汉族,农民。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冯某某1,冯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