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3执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母锡华与谢书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锡华,谢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母锡华,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谢书田,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执行母锡华与谢书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谢书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母锡华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母锡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