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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铎申请执行白伟丰、吴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铎,白伟丰,吴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铎,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白伟丰,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吴桃花,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总工会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314号王铎申请执行白伟丰、吴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伟丰、吴桃花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桃花在新巴尔虎右旗邮政储蓄银行有开户的工资账户及代发工资,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将从被执行人工资款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