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健、杨新明与被执行人韩小英、杨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杨新明,韩小英,杨光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高健。被执行人杨新明。被执行人韩小英。被执行人杨光阳。申请执行人高健、杨新明与被执行人韩小英、杨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8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韩小英、杨光阳至今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小英、杨光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懿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