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周贵荣与缪卫彬、周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荣,缪卫彬,周丽萍,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周贵荣,男,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执行人:缪卫彬,男,1973年7月24日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周丽萍,女,1976年8月23日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方鹏,男,1977年2月2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执行周贵荣与缪卫彬、周丽萍、方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2270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沈华伟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