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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效城和张素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效城,张素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653号原告张效城,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张素瑛,女,汉族,住甘肃省舟曲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倬,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仕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张效城诉被告张素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效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效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效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效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