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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立凡、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立凡,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付立凡,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51030024P。法定代表人邹国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付立凡与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据(2017)鄂0115民初2018号生效判决向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付立凡支付工程款104056元;向申请执行人付立凡支付利息,利息以104056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申请执行人付立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460.8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