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字1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俊伟与韩玉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字11524号原告:宋俊伟,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韩玉泉,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诉状中列明)。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8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先明人民陪审员 薛风鸣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登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