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546钱妍与缪阿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妍,缪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妍,女,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琴,律师。被执行人:缪阿顺,男,1978年8月21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妍与被执行人缪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