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琼、宁波恒基豪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琼,宁波恒基豪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4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琼。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恒基豪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军,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琼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恒基豪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5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琼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琼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上诉人陈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金汉审判员 毛坚儿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