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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寿山、匡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山,匡祝林,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李寿山被执行人:匡祝林被执行人:叶红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该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匡祝林、叶红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寿山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同时还应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47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叶红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匡祝林、叶红名下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叶红名下的汽车设定有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寿山认为对该汽车没有采取轮候查封的必要。现申请执行人李寿山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寿山享有要求两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双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