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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三门峡源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青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峡源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青,河南天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源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梁恩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青,女,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上阳路中段第五社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志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三门峡源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青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源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青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三门峡源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门峡源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三门峡源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代理审判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