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速必达希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速必达希杰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速必达希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道瑄被执行人: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中告申请人速必达希杰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冠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