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43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赵某,男,1975年6月10日,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因被告赵某犯盗窃罪被羁押在监狱,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威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干名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