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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武志山与武志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武志山,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武志洪,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4196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到现场踏查,查明该土地界限不清,且村集体土地管理部门无法确认相关土地位置界限,经本院研究决定本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4196号民事调解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