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恩苗与王桂芬、孙仁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苗,王桂芬,孙仁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742号原告:李恩苗,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芬,女,1969年9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孙仁军,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李恩苗与被告王桂芬、被告孙仁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恩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恩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恩苗负担。审 判 长 王美君人民陪审员 焦常云人民陪审员 马永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小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