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与王秀清、郭雪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王秀清,郭雪源,孙杏贤,郭育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6131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里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83943355。代表人:曾伟坚,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至圣,男,该社职员。被告:王秀清,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雪源,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被告:孙杏贤,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育河,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与被告王秀清、郭雪源、孙杏贤、郭育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王伟煌人民陪审员 王江雄人民陪审员 叶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明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