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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郝泽民、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泽民,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郝泽民,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658号1号商办楼。负责人:徐飞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郝泽民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判��徐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