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李晓玲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李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住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2栋。负责人陈浩平被执行人李晓玲,女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李晓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24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元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